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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視實際需要參酌有關規定訂定應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
公用事業設施-捷運場站設施
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
加油(氣)站(含汽車、機車定期檢驗及代檢設施)及其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