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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視實際需要參酌有關規定訂定應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
公用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輸送管線設施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