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 廣播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公用事業設施-線路維修中心
社區安全設施-警察分局、派出(分駐)所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