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 廣播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國防所需及警衛、保安、保防之各項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公用事業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以既有建築物頂樓供設置行動通訊業務電台、電信天線等設施
火葬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