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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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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一、應依加油(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等相關規辦理。

    二、經核准設置之加油氣 站其建蔽率總量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三、申請基地外緣與都市計畫住宅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在一百公尺以上。

    四、設置規模依各該目的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核准事業計畫辦理,得不受本要點第七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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