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環境檢驗測定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 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 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社會福利設施、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幼稚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綠能設施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