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環境檢驗測定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 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 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輸送管線設施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
自然保育設施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