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 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抽水站
公用事業設施-環境檢驗測定相關設施
臨時性遊憩設施(公園、涼亭、兒童遊樂場、籃球場、網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運動、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及露營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