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 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農業及農業建築-家畜及家禽飼養場(不含養豬)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改建、增建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公用事業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