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 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 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