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 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農業及農業建築-魚池
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