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 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 (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 貨櫃(棧)集散站、堆置場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如配水池)
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