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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
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警衛、保安、保防、消防 之各項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