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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