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抽水站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公用事業設施-環境檢測定相關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
社會福利設施-兒童、少年、殘障、老人福利機構、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產後護理機構、獨立型態護理之家、精神復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