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公用事業設施-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公司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改建、增建
客(貨)運站與其附屬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