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公用事業設施-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綠能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抽水站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