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與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 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等及都市計畫住宅區至少應有三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基地周圍(通路除外)須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上實體防火隔離,並須設置適當之消音、防震及安全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