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與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 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等及都市計畫住宅區至少應有三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三、基地周圍(通路除外)須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上實體防火隔離,並須設置適當之消音、防震及安全設施。
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造林與水土保持設施、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綠能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輸送管線設施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