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一、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 二、本項不受本審查要點第五、六點規定之限制。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所稱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制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環境檢測定相關設施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