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總樓 地板面積未達八百平方公尺者,其道路寬度 得為六公尺以上。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或特種工業區,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
五、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
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