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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視實際需要參酌有關規定訂定應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