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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視實際需要參酌有關規定訂定應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
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
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殮葬服務業-葬儀用品
農業及農業建築-動物收容處所(限樓地板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