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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視實際需要參酌有關規定訂定應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所稱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制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