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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 (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 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宗祠及宗教建築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壓站
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