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 (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 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館設施
消防設施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
公用事業設施-抽水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