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 (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 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臨時性遊憩設施(公園、兒童遊樂場、籃球場、 網球場、棒球場、 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運動場、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及露營設施
休閒農業相關設施
採礦業所必需之設施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貯存或分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