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 (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 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臨時性遊憩(公園、兒童遊樂場、籃球場、網球場、溜冰場及其他運動場、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環境檢驗測定相關設施
國防所需及警衛、保安、保防之各項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