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 (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 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農業及農業建築-堆肥場(舍)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改建、增建
公用事業設施-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