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 (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 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所稱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制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
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