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 (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 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社會福利設施-其他公益性社會福利機構
警衛、保安或保防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