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 (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 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公用事業設施-環境檢驗測定相關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及警衛 、保安、保防、消防設施、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