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 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 (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 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幼兒園(含社區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 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社會福利設施-兒童、少年、殘障、老人福利機構、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產後護理機構、獨立型態護理之家、精神復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