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一、該等設施種類及面積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所訂標準之規定辦理,其設置規模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五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
汽車駕駛訓練場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
公用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