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一、該等設施種類及面積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所訂標準之規定辦理,其設置規模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五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及其附屬設施
臨時性遊憩(公園、涼亭、 兒童遊樂場、籃球場、網球 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運動場、高爾夫球練習場、 棒球練習場)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液化石油 氣汽車加氣站
社會福利事業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