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一、該等設施種類及面積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所訂標準之規定辦理,其設置規模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五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
公用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改建增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