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一、該等設施種類及面積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所訂標準之規定辦理,其設置規模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五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 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各級民意機關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農業及農業建築-動物收容處所(限樓地板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