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一、該等設施種類及面積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所訂標準之規定辦理,其設置規模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五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改建、增建
幼兒園
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家畜及家禽屠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