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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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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一、申請興建農舍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
    二、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種類及面積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所訂標準之規定辦理,其設置規模得不受本審查要點第五點規定面積之限制。
    三、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
    四、應由縣市政府查明確屬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 前作農業使用。
    五、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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