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宗祠及宗教建築
一、檢具下列任一相關證明文件: (一) 於戰地政務時期拆除或受天然災害毀損者。 (二) 108 年 7 月 18 日前既有建築主體之宗祠及宗教建築。
二、屬原址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應由建設處會同金防部、地政局、工務處、環保局、民政處、林務所及鄉鎮公所等機關審查。
三、申請基地應以既存建築所在地之土地範圍為限。
四、建蔽率及樓高限制依金門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但經金門縣政府民政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措施
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