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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場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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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動場館設施

    一、申請基地面臨道路之寬度及臨接道路長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申請基地臨接道 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 8 公尺。

    二、除建築物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之外,停車空間及其他空地之地面,應以綠化及可
      透水性材質設計鋪設為主。
    

    三、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四、建築物與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小於 8 公尺;與車轍道者之距離不得小於 4 公尺。 五、申請基地至計畫道路前,全線道路寬度應達 6 公尺以上,但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800平方公尺者,其全線道路寬度得為 4 公尺以上。 六、應先取得金門縣政府教育處及金門縣政府建設處農林科同意。 七、供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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