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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與其附屬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 6 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基地外緣與住宅(含農舍)、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距離應為 300 公尺以上,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在不影響生活 環境衛生品質情況下,距離上開設施得在 100 公尺以上。 申請基地與前項鄰近土地或公共設施之距離認定原則,係為上開設施之出入口(含大門、側門)至基地地界之距離。但縣政府依其社會環境與交通狀況,已另定距離測量方式者,應依其規定。
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事業計畫辦理。
四、不得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
五、相關設施或使用應自基地四周界線退縮 3 公尺以上,並予以植栽綠化。
六、基地之綠覆率不得低於 50%(建地目 30%),且地面透水性舖面面積不得低於 60%(建地目 40%)。
七、應經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同意。
八、申請臨時土石方資源堆置得不受第二款距離限制,惟相關設置內容應經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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