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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訂定之條件及規定事項認定之。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臨時性遊憩設施(公園、兒童遊樂場、籃球場、 網球場、棒球場、 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運動場、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及露營設施
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