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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12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基地之臨接面寬(臨接建築線長度)應在20公尺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兩條以上不同道路者,則面寬亦均應在 20 公尺以上。 三、申請基地範圍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15%。 四、申請設置加油站基地之面積不得小於 300 平方公尺,並不得超過 3000 平方公尺;申 請設置加氣站基地面積不得小於 500 平方公尺,並不得超過 3000 平方公尺,建築 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除油泵島、加氣泵島、儲氣槽外不得超過 150 平方公尺。但申請基地合併申請汽車定期檢驗站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300 平方公尺。 五、申請基地外緣與自然村專用區之距離應在 300 公尺以上,但於聚落內召開公聽會,獲 得居民同意設置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七、其他核准條件,應依加油(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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