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 改建、增建
一、申請基地應以原合法建築物所在地之土地範圍為限。 二、不得影響保護區原保護目的。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廣播、電信、有無線電視相關設施
社區安全設施-警察分局、派出(分駐)所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