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面積0,3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但有特殊需求並經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者,得調整放寬。 三、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三公尺以上建築,其餘各邊應自境界線設置三公尺以上隔離綠帶,但有特殊需求並經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者,隔離綠帶設置寬度得調整放寬。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抽水站
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
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