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申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加氣站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與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或特種工業區應有三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10.5公尺。 五、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六公尺以上建築、其餘各邊應自境界線設置三公尺以上隔離綠帶。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汽車駕駛訓練場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改建、增建
公用事業設施-再生能源發電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