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但為配合特殊機具需求,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其建築物簷高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寬。 三、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六公尺以上建築,其餘各邊應自境界線設置三公尺以上隔離綠帶。但電路(線)鐵塔(桿)、管路設施、抽水站、環境檢測定相關設施除外。
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貨櫃(棧)集散站、堆置場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輸送管線設施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