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抽水站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但為配合特殊機具需求,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其建築物簷高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寬。 三、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六公尺以上建築,其餘各邊應自境界線設置三公尺以上隔離綠帶。但電路(線)鐵塔(桿)、管路設施、抽水站、環境檢測定相關設施除外。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
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及警衛、保安、保防、消防設施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所稱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制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