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抽水站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但為配合特殊機具需求,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其建築物簷高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寬。 三、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六公尺以上建築,其餘各邊應自境界線設置三公尺以上隔離綠帶。但電路(線)鐵塔(桿)、管路設施、抽水站、環境檢測定相關設施除外。
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採礦業所必需之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