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
一、申請基地應以原合法建築所在地之土地範圍為限。 二、應僅以原門牌戶數為限,無文件資料佐證時得由主管單位會同鄉公所現場會勘認定。 三、農舍改建依「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室外露天遊憩設施及其附屬之臨時性建築物
公用事業設施-抽水站
造林與水土保持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