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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視實際需要參酌有關規定訂定應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 水處理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