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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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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一、申請基地應面臨6 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臨接道路之面寬(或最小基地寬度)應在8公尺以上。

    三、基地內加油(氣)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7公尺或二層樓,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除油泵島、加氣泵島、儲氣槽外不得超過150平方公尺。 但申請基地合併申請汽車定期檢驗站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

    四、其他核准條件,應依加油(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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