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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視實際需要參酌有關規定訂定應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氣)站(含定期檢驗設施)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