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如配水池)
一、 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氣)站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壓站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