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一、 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幼兒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有、無線電視及廣播相關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捷運場站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