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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相關設施
臨時性遊憩設施(公園、兒童遊樂場、籃球場、 網球場、棒球場、 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運動場、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及露營設施
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 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貯存或分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