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事業相關設施
一、 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路設施除外。 二、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三、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之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
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