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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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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一、 申請基地應面臨已開闢寬度達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長度應達一完整街廓,街廓長度過長者,其興闢部分自申請基地中心兩側各達四十五公尺以上,並經本府交通及道路主管機關就交通安全審核同意者。
    二、 基地之臨街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兩條以上不同道路者,則面寬亦均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三、 申請基地如以現有巷道或現有農路連通已開闢寬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者,該現有巷道或現有農路寬度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且其長度亦不得大於十公尺。
    四、 與住宅區、行政機關、教會、寺廟、社教康樂機構、體育場所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上。
    五、 與所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小學、中學、幼兒園、托兒所、醫院、消防隊、市場、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或特種工業區及本
    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等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六、 申請基地與堰、壩水利建造物應有一百公尺以上距離,但經其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 第四至六點之公共設施與申請基地間距離之量取,以申請基地所臨接道路境界線及其兩側地界線之交點,與該公共設施出入口(含現有大門、側門)邊界點,兩者最近距離為準。未開闢之公共設施則以該公共設施所臨接道路境界線及其兩側地界線之交點為認定基準。部份開闢、部分未開闢之公共設施則需同時符合以上兩認定基準;特殊情形經加油站審查委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 申請基地於同一市內,與同一道路系統之道路同側既有或先申請之加油站或加氣站入口臨街面地界或都市計畫加油站或加氣站用地地界,至少應有五百公尺以上距離。
    九、 申請設置加油站基地之面積,不得小於三百平方公尺,並不得超過二千平方公尺;申請設置加氣站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三百平方公尺,並不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
    十、 基地內加油(氣)站及其附屬設施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其營業站屋(含營業室、油品倉庫、機電室、值夜室、盥洗室)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十一、 申請基地之自然平均坡度不得超過五%。
    十二、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
    十三、應依加油(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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