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改建、增建
一、 申請基地應以原合法建築物所在地之土地範圍為限。 二、 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 應僅以原有門牌、戶數為限。
公用事業設施-自來水供應相關必要設施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