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改建、增建
一、 申請基地應以原合法建築物所在地之土地範圍為限。 二、 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 應僅以原有門牌、戶數為限。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
休閒農場相關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變電所 、鐵塔、連接站及其他電力 事業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