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改建、增建
一、 申請基地應以原合法建築物所在地之土地範圍為限。 二、 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 應僅以原有門牌、戶數為限。
公用事業設施-其他
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設施
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