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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視實際需要參酌有關規定訂定應具備條件及規定事項。
農業設施(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綠能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
公用事業設施-加油站、加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