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廢(污)水處理設施
一、 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 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社會福利設施-兒童、少年、殘障、老人福利機構、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產後護理機構、獨立型態護理之家、精神復健機構
休閒農場相關設施
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新建、改建、增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