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查詢 > 公用事業設施-煤氣、天然加整壓站
一、 申請基地應面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但電路(線)鐵塔(桿)及連接站、管線設施除外。 二、 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 三、 不得影響附近地區原有軍事設施之使用(如微波台、歸航台、雷達、通訊設備等) 四、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應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定後設置。
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